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24-12—29(2024 年 12 月 25 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第三条 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管廊建设根据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动,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舞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加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廊专项规划根据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第十条 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