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甲方(货主方): 乙方(屠宰厂、场、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代宰的生猪进入乙方时,需佩戴有国家统一的生猪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2、甲方在乙方屠宰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产品品质检验合格、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3、甲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静养、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记载
6、甲方应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在乙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对委托代宰生猪进行入场查验,查验是否有生猪耳标、《无“瘦肉精"承诺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记载,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生猪乙方有权拒收
2、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产品检疫
3、乙方负责开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快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4、乙方应根据《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24)的要求为甲方代宰加工生猪,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后,须向甲方肉品出具合法有效“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5、乙方有权并负责对甲方委托代宰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