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4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生产、贮存、输配、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表、压力表等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 进展和改革、经贸、建设、规划、交通、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的原则,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鼓舞新技术的开发讨论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行业服务,法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气源类型及结构; (二)燃气消耗水平,供气规模; (三)管道燃气生产和输配系统; (四)燃气储存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点的规模、布局; (五)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和布局; (六)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