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4 年 11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干净。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内容。第八条 鼓舞、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讨论、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加河道保护与治理。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