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常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进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XX 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 XX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
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推广与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同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