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性评估分级和管理分级 一、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共分为 6 级。 0 级:无符合以下 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 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个案管理员(可由民警、居委会干部、精神科医生、护士或残联助残员等担任)对新进入个案管理的患者,首先应开展危险性评估. 个案管理员在每次随访时,都应进行危险性评估,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一旦发现患者出现危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在 1 级和 2 级)或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见“应急医疗处置”部分),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增加随访频度,至少 1 次/周。发现患者危险性评估在 3 级以上,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实时紧急住院治疗。 二、 管理分级 根据以下要求对个案管理患者分级。 (1)一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危险性评估为 1-5 级) A.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B.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明显自杀企图者; C。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行为); D。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2)二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危险性评估为 0 级)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根据医嘱维持治疗;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微小,但目前无实施的可能性者; C.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根据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D.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 (3)三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危险性评估为 0 级) A。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根据医嘱维持治疗者;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根据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四级管理:(危险性评估为 0 级) 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