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使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场地(以下简称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增强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评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申报、评审诸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建管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评审与现场考核验收分级管理,成立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评审委员会,在现场考核验收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
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安管站)实施,重点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四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
凡申请参评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的应在“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中择优推举
第五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珍珠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
第二章 评审条件和范围第六条 申报“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诸暨市区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