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使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场地(以下简称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增强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评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申报、评审诸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建管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评审与现场考核验收分级管理,成立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评审委员会,在现场考核验收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安管站)实施,重点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四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凡申请参评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的应在“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中择优推举。 第五条 “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创建工作是建筑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故申报“珍珠杯”优质工程必须是该年度“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 第二章 评审条件和范围第六条 申报“诸暨市标化施工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年度内企业在诸暨市区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上;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4、专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