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加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讨论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举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讨论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 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