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24】10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聊城市区(不包括聊城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出差需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审批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聊城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及校聘二级教授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乘坐飞机。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交通工具级别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乘出租小汽车出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别情况需报销的须写出说明,可从各单位基金、交通费、科研(学科)管理费、横向科研课题费中列支。乘私家车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等,不予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我校出差人员出差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省内出差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根据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