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法律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根据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举,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 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法律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沟通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