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费及特别工种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职工加班工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第二条 人员范围:经营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时间标准:在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
工作期间,每四小时即为半个工作日,每八小时即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加班工资酬劳标准: 1.工作日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三倍
第五条 加班工资酬劳的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酬劳=(每月应发工资额/22
5)*应发日工资倍数 第六条 加班费用: 1.餐费:应尽量在食堂就餐;若超过就餐时间可自行外出就餐, 就餐标准 15 元/人(注:就餐后凭发票报销)
车费:晚间九点以后若乘坐地铁不便或家住远郊的可乘坐出租车下班
第七条 加班时间的核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加班,职工应尽量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其所交待的本职工作
公司严禁在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上网或做非工作有关的事而引起不必要的加班
各部门加班前需事先向部门经理请示并填制加班申请表
第二章 特别工种津贴管理 第八条 现代企业管理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为鼓舞财务人员更好的履行其职责,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外资等不同企业类型的情况,并结合公司效益的实际状况特对本公司财务岗位制定如下津贴规定
第九条 津贴范围:点钞费、用眼保护费、长期伏案作业费、电脑辐射防护费、财务岗位风险津贴费 第十条 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150 元(附注:上市公司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250 元,外资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