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集团公司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的合作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且具备相应资质 ,具体包含以下两种形式:2.1 以合作单位承接,由公司全部或部份承建的项目。2。2 以集团公司或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由合作单位全部或部份承建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第二条 2.2 款所指的联营合作项目.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四条 财务管理职责集团公司对联营项目财务管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分(子)公司为联营项目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联营项目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第五条 银行保函管理5。1 业主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的,合作单位应在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前,向公司交纳保函总额 10%的现金担保金,或向我公司出具格式、保函金额符合我公司要求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上述银行保函。5。2 业主要求提交现金履约担保的,合同签订前,合作单位必须将现金履约担保金全额汇入集团公司帐户;业主要求提交履约或预付款保函担保的,合作单位每年按保函总额的 2。5‰比例向公司交纳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在公司收到第一笔动员预付款时一次性扣回。5.3 公司在收到业主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后,按相应比例无息返还合作单位银行保函现金担保金。第六条 项目融资和资金拨付管理6.1 分(子)公司不得为合作单位垫资或提供融资担保。联营合作项目对外筹资、借款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全额或大额垫资项目,合同签订前,合作单位必须将垫资款全额汇入集团公司帐户。6.2 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廉政履约保证金由合作单位承担.6。3 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公司开设的项目专用帐户,由合作单位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工程质保金、公司派驻人员费用及其他垫付款、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费后,按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合作单位资金具体支付计划,由双方授权负责人联签后,从余款中支付,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6.4 合作单位向业主借支工程款或提前预支工程质保金的,支付给联营单位工程借款和预支的质保金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质保金的 50%,超出 50%部份应保留在公司帐户,一直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款的条件满足时为止。同时合作单位从业主借支款项在项目最后一次计量前必须归还.6.5 合作单位不能按期支付民工劳务款及机械、材料费等款项的,造成相关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