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法律规范公司和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 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 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根据主管机关 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 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 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 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 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 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 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 6 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 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 6 个月。第十条临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 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三)安全管理手册;(四)安全管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