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申办人 联系电话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舶登记号码 船籍港 呼号 IMO 编号 船舶种类 总吨 主机功率 航区 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 载客额定 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 设备配备情况: 是□ 否 □船舶所有人名称 船舶所有人地址 船舶经营人地址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行。 GMDSS 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别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 □ (2)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3)货船无线电证书或客船安全证书(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6) 船舶总布置图 □ □(7) □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 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表附送材料 应交 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