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27 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和治安管理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根据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采集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