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就业需要,拓宽就业渠道,法律规范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和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从事相关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合法委派调遣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务派遣的主要形式是劳动派遣企业向实际用人单位输出劳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以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为重点,向失业人员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 (二)有明确的劳务派遣活动管理制度;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预留账户。 第六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属地征缴原则,外地劳务派遣企业在本市,或者本市劳务派遣企业跨社会保险统筹区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用人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实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符合本暂行办法、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审核所接纳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有效证照,审核所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 凡实际用人单位接纳无有效证照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接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不全的,视为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范围:(一)街道、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需要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二)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三)商贸企业“招商进场”中使用的厂方促销员、信息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用工。 本市交通运输业、生产制造业,除后勤服务(如食堂、保安、保洁岗位)以及临时性辅助岗位外,其他生产岗位、生产线和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