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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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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制度及措施为加强药品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一、卫生院根据相关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二、卫生院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 四、执行药品保管实行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五、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药事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仔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4) 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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