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特征及诉讼中问题分析摘要: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不长,融资租赁方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融资租赁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融资租赁对策性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化探讨,意在促进我国融资租赁长远进展。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 法律特征 诉讼 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交易方式,集信贷、贸易与租赁于一体.作为交易载体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稳定融资租赁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业进展具有巨大影响和帮助。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相联系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两个合同又是同一标的物,即供货人从出租人那里得到货款,却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因而购货合同履行与否,将直接引起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在谈到融资租赁合同时,我们应当首先建立“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密不可分”的基本概念.(二)租赁物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信用方式,体现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分离。首先,是在整个租赁期间,其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的只是使用权。其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变卖租赁物件,对发生租赁物件正常损耗以外的毁损、灭失、承租人要给予赔偿。再次,既使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物件还存在所有权转移与否的问题,虽然出租人一般不收回设备,承租人也得按约交付一定设备残值转让费(名义货价),才能最终取得设备所有权。 (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租货全过程。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关系,使我们清楚认识到,该合同是一种不可随意撤销的“刚性"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诉讼实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假“融资"真“借贷”纠纷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