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代表受贿案和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引起了大众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普遍关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最为根本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完成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人民民主的实现情况
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如何,不仅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有赖于人大代表自身的角色认知与角色行为
就像中央政策研究室秘书长林尚立所言:“现实中的任何制度,都首先在文本之中,其次在实践之中,从而形成文本制度与实践制度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由在于制度背后的行动者
行动者的观念、价值取向,利益结构以及权力关系,都将直接影响制度的实际运行效度
”1从某种层面上来讲,人大代表的角色认知是其履职的前提和基础;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客观依据和行为规范
从以往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人大代表角色认知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程志坚,林龙的《如何避免人大代表角色困境》(人大研究,2007);张宇,任敏的《人大代表角色认同的变化——以核心期刊为样本》(武汉大学学报,2008);黄信良的《浅析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主观条件》(当代社科视野,2009);陈华乾,陈招远的《人大代表的角色错位》(浙江人大,2012);王元成《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3);黄曦鹏的《代理人与建议者:中国地方人大代表角色的新分类——以四川省乐山市为例》(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王刚锋,王睿莹的《关于地方人大代表角色认知偏差的解析与对策》(改革与开放,2017 年)等
还有一些国外学者对人大代表角色问题进行了研究
比如欧博文在对人大代表的身份与作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角色冲突”这一理论
基于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将其细分成了三类:懈怠型、代理人型以及忠告者型
并且指出,仅有第三类会遇到角色矛盾
关于人大代表履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