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认质核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所涉材料/设备的认质核价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控制投资成本,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参建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住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设备为: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土建工程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中的未计价材料;(三)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成套设备、成套配电箱(柜)
(四)其他需要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不参加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为:(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列举材料价差不予调整的材料
(二)采纳《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除特别约定需认质核价的材料,但承包单位在购买前必须将需要采购的材料品牌、厂家、质量标准报送发包单位审核,审核后才能采购)
第三章 认质核价相关方职责第五条 职责划分(一)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准确填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工程量、计划采购时间等相关内容提前 30 个工作日报送认质核价工作组
由于承包人填写内容错误或不全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二)监理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同时对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工程(项目)部、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三)跟踪审计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四)发包单位负责核准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品牌和生产厂家
其各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