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争端中的举证原则分析论文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 摘要:WTO 的争端分两种类型,即“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在“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举证责任较小,被诉方的举证责任较大,其举证责任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些类似。在“非违法之诉”中,申诉方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被诉方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这种举证责任既不同于我国民诉法中的举证责任,也不同于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其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明被诉方的措施是否违法及不违法是否给相对方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WTO 协定的附件二,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 DSU)。此外,还有 GATT 第 22、23 条规定、《关于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的规定》(即《关于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的问题的程序决定》)、《关于补充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的规定》(即《进展中国家与工业化国家之间解决争端的特别程序》)、《就争端解决程序实行行动的决议》、《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改进的决议》、《东京谅解》、《关于〈服务总协定〉中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等。在上述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后果的专门文件规定,但其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还是明确的,而且在关贸总协定和 WTO 处理的各类争端的案例中,形成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成为 WTO 处理有关争端的依据。本文试图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有关的案例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加以论述,希望能对我国在处理 WTO 争端时有所帮助。 一、申诉方的举证责任 WTO 争端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违法之诉”,是指投诉国认为它依照关贸总协定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由于被控国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的行为或措施正在蒙受损失而提出的起诉;另一类是“非违法之诉”,是指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不与关贸总协定抵触的措施正在对它依照总协定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造成丧失或损害而提出的投诉。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申诉方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 (一)“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举证责任 在“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主要举证责任是证明被诉方所实行的措施违反了 WTO 适用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1960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裁定,与 GATT 不一致的措施被推定为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并且由被控方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一原则被正式规定在《东京谅解》中。该谅解的附件《对关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