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争端解决程序适用范围探究论文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 1 条的规定。[1] 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 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根据附录 1 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假如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第 7 条和第 30 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3] 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 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附录 1 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 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 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 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4]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 协定》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对于《WTO 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 1 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自然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 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 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本谅解。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 7、8 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本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别或附加规则和程序。[6]例如,《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条的协定》(“《反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