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信”与“忠恕的区别论文 忠信与忠恕是孔子的思想中极为重要的两个观点。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孔子通过对忠信与忠恕作为儒家基本价值的反复强调,以此来构建推动个人道德理念的原动力、和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黏合剂;更重要的是,孔子在将忠信与忠恕同时纳入其所宣扬的基于“仁”的礼制法律规范后,在极大程度上整合并模糊了忠信与忠恕两者作为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的分界和差异。尽管这种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的整合在三代以前的政治和社会架构中体现出一种政治层面的强制性和必备性(如原始氏族首领的个人道德基准与其统治的合法性及行政的有效性之间所存在的重要联系),但政治制度的改变和生产力的进展使这种类似公德与私德的整合不再具备政治意义上的必备性,而儒家思想自孔子后也因此产生分裂与分流。对于个人性道德的集中性强调由孟子发扬并延续至宋明儒学一脉,而对于社会性道德的强调则由荀子奠基并在其后有机结合法家等流派思想由此构建了二千年政治体制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种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在儒家流派的思想层面以及政治体制的某些现实层面被区别和分离,但这两种不同范畴的道德概念在二千年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仍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整合和同化。这使得个人性道德法律规范往往轻易的入侵至社会性道德的范畴中,以道德主义的名义提出超出一般性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而达致相应的政治或经济层面的目的。这种现象的主要负面后果是:个人性道德法律规范的极端扩大化导致社会对其的认可和接受度的降低乃至表现出逆反;其次,使本可转化为法制规则的社会性道德被打乱,无法保持其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诸多的社会性道德法律规范始终无法演变进展成有效的且为大众所接受的政治经济规则,也因此无法产生基于法治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由此可见,区分忠恕与忠信对解构儒家思想及其现实影响具有重要的范例作用;前者作为一种超出一般性社会价值的个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与属于一般性社会性道德的后者相比,具备不同类型和范畴的社会功能及政治经济功效,而两者所产生的历史影响也在性质和程度上大不相同。前者所涵载的高标准且理想化的道德理念在树立了一种被上层建筑所认可的价值标杆后,由此猎取了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可能,并同时描绘了单体乃至社会公意所应追求的终极理想形态和境界。而孔子对“忠恕之道”的一以贯之,也体现了对这种终极理想境界的追求。 需要注意的是,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