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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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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教发〔2024〕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鼓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4〕81 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开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特讨论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那么》,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假设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2024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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