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设施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方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与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立、适度超前、协调开展和建立、养护、管理并重的原那么
第四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立计划
市政设施建立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立计划实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立资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国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舞国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立、经营和养护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立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根本建立程序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立的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立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的市政设施建立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立计划
第九条 从事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根据资质等级承当相应的任务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立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立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