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医疗服务协议二 ○ 一 五 年 度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乙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为保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药品、卫生、财务、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仔细执行重庆市各项医保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适时通过政策宣传、专题培训等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医保政策和医保协议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促进乙方不断提高医保诊疗服务水平。乙方应做好对参保病人的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患矛盾纠纷。第三条 甲方有权实行网上审核、现场检查、巡查夜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检查方式,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组织现场检查,应有2 名以上(含2 名)工作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调取、查看、复制、封存参保人员的所有就医资料(如病历、处方等)以及与诊疗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进、销、存台账及原始凭证等资料,并可进行实物核对;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员等。第四条 乙方应确定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与医保政策和协议管理相适应的内部医保管理制度,主动加强本单位医保诊疗服务人员的管理,并配合甲方做好对本单位的医保服务就医监督管理工作。乙方为乡镇卫生院的,可将辖区内隶属其管理(指导)的村卫生室明细(有明细所列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根据本协议要求,实行有效措施,制定专门办法,明确对相应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对其开展医保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第五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现有医保政策和协议相关内容。第二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六条 基础管理(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全面、完整、真实报送本单位内设诊疗科室、医师、药师有关资料,并及时更新备案。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机构等级等情况变更的,应携带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及时向甲方备案办理信息变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