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 99 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东莞市法制局 2024 年 1 月 18 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进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供电及通讯信号系统等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有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应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等范围内的特定公共事项实施行政管理。第五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进展、分期建设、法律规范运营、可持续进展、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专门用于轨道交通。鼓舞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