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24-07-18【正 文】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照本办法办理。 前项附属单位预算包括营业部分及非营业部分,凡营业基金所编列之预算为营业部分附属单位预算 (以下简称营业预算) ;凡非营业基金包括作业基金、特别收入基金、资本计划基金及债务基金所编列之预算为非营业部分附属单位预算 (以下简称非营业预算) 。 各基金之名称于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经行政院核定调整修正。 第 3 条 营业预算之编制,应依照企业化经营原则,提升经营绩效,除独占性或依政策设置者以追求合理盈余为目标外,凡具有市场竞争性之事业应以追求最高盈余为目标。 非营业预算之编制,应以追求最高效益及达成基金设置目的为原则。作业基金应本自给自足之精神,设法扩展自偿性资金来源,完整回收营运成本,减少对国库之依赖。 第 4 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会同各营业基金主管机关拟订事业计划总纲草案,函请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提请委员会议审查通过后,签报行政院核定分行。 第 5 条 各营业基金主管机关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针、预算筹编原则及事业计划总纲,拟订其主管范围内之事业计划,分别指示所属营业基金拟订业务计划与预算。 前项事业计划,应就经营政策、重要投资目标与产销或营运目标分别订定。 第 6 条 各营业基金应依下列规定,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依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 一应设置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主持人、各部门主管及高级幕僚组成,并尽量邀请熟悉业务之基层人员参加或提供意见。 二应切实依照主管机关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计处所定共同项目编列标准办理。 三有关投资事项,其完成期限超过一年度者,应列明计划内容、投资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依本年度之分配额编列本年度预算。 四依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报经核准办理补办预算之项目,补办预算时,应于其预算书列明计划内容与预算金额。 五转投资于其他事业,持股比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应编制分预算,并以编制合并报表方式并入各该投资营业基金附属单位预算。 第 7 条 各营业基金依前条规定拟编之业务计划与预算,其中属下列规定项目,并应分别拟具计划,依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