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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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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4-12-2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第四章 自行协商第五章 简易程序第六章 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 检验、鉴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 复核第八章 处罚执行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与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鼓舞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根据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管 辖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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