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加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行业主管、归口管理和涉与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不得缺位或者不作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主要职责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半年对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工作措施
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兑现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实行有力措施,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年度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3.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年初由政府组织召开下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常务会议,专题讨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抓好辖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逐步好转;每年由政府组织两至三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查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情况,使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