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规备案审查的思考-以司法公开与公众参加的视角发表时间:2024-6-23 14:29:00 阅读次数:96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保障国益免受侵害,确保国民对法秩序的预期,要求所有能够影响权利义务的规性文件均应当公开,法院的裁判规也不例外
《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应公布,而且立法过程也应体现
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同时还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分别报有关机关备案
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就可能被有关机关改变或者撤销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公开,同样应,体现其正当性
但是《立法法》并未认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该条款规定,司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中若需对法律进行解释,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因为没有给予司法解释权,《立法法》也就没有规定相应的法院规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则
这与审判与检察实务中司法解释的客观存在很不相称
除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相脱离,还对裁判规人为地制造了真空,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审查,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也有争论
应当说,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和现实情况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也有必要监督司法解释行为
[ 宋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大》2024 年第 2 期,第 31 页]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改变了这种状况,从现实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