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一 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27 号),决定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在麻风病院和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 9 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 2、专业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讨论工作的; 3、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4、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5、深化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6、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 7 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化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科、结核病科直接接触病人的; 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 5 元 1、深化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究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化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 3 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它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执行相应的卫生防疫津贴。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卫生防疫津贴由原按月发放该为按工作日发放,以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凡兼做两种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工作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种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3、按人函[1997]69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提高工资待遇的人员,同时又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