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河通航水域渡口、渡船活动与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河通航水域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与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私设渡口。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与专门管理人员。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严禁在通航水域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设置缆渡,其缆渡应当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第八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与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等容。梯级河段、库区下游等特别水域的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