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法律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根据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根据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