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起 草 目 的 ) 为 规 化 妆 品生 产 的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 加 强 化 妆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管 理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 《 化 妆 品 卫生 监 督 条 例 》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章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围 ) 化 妆 品 生 产卫 生 许 可 的 申 请 、 审 查 、 审 批 与 其 管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 管 辖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化 妆 品 生 产 卫 生许 可 工 作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化 妆 品生 产 卫 生 许 可 , 包 括 受 理 、 审 查 和 许可 证 的 审 批 发 放 与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 许 可 原 则 ) 实 施 化 妆品 生 产 卫 生 许 可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权 限 、 条 件 与 程 序 , 遵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便 民 原 则 。第 五 条 ( 部 监 督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化 妆 品 生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的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 加强 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部 实 施 许可 的 行 政 监 督 。第 六 条 ( 投 诉 举 报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对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实 施过 程 中 的 行 为 有 权 进 行 举 报 , 食 品 药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与 时 核 实 、 处 理 。第 七 条 ( 信 息 公 开 )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化 妆 品 卫 生 许 可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公 告 取 得 或 者 注 销 化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的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受 理第 八 条 ( 申 办 条 件 ) 申 请 化 妆品 生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