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市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并被嘉兴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重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作出的各项决定;(二)提出市级重点实施性项目和重点预备性项目名单,审定市级重点建设工程实施计划;(三)讨论提出并推行全市重点建设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级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抓好生产准备工作;(五)负责抓好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工程可行性讨论、初步设计、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至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六)负责检查、督促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抓好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及时掌握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七)组织重点建设的宣传报导,总结和沟通重点建设的经验,并负责重点建设的奖惩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公安、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和可能,在下列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