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标准----------------------- -----------------------日期: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正文]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GB 16330-1996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factory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1 围 本规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与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 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与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 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 通用标准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J 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3 水源与卫生防护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与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 GB 8537 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3.2 卫生防护区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 15m 围,必须设置隔离墙。该围应由厚度为20cm 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围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 30m 围,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 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1996-06-19 批准 1996-09-01 实施 GB 16330-1996 3.2.3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 100m,在该围,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 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3.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4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4.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 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4.2 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4.3 如没有贮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