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