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对外开放法律机制的建立 本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 10 年来,东北地区在进展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对外贸易保持快速增长,对外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的经济实力仍然有限,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难以在对外经贸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虽然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而来,经济区域化进展也在加速,但东北地区在进展对外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尚未与经贸伙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更不要说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大展身手。东北地区与对外经贸伙伴的经贸合作,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种自主自愿的渐进原则和不排斥区域外国家的开放性地区主义,而没有在制度化和机制建设方面努力。现在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地区经济一体化进展的需要,也难以形成合力共同抵御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风险和冲击。因而有必要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来保障对外开放的进一步进展,这其中便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 一、法律保障机制建构的重要性 (一)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是东北地区适应经济 全球化的需要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迅速进展,人才、资金、技术和商品的跨区域和跨国流动日益加快。到 20 世纪90 年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进展对上述趋势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趋势日益加强,亚欧会议的成功召开,东盟—中、日、韩首脑会晤的进行,博鳌亚洲论坛的成立,无不显示这种趋势的加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我国政府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把东北地区作为 21 世纪上叶我国的又一个新的区域增长极。东北地区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对外开放时间短、起点低,与周边区域经济合作程度低、规模小,水平低,其形势远不能适应当前经济进展趋势的需要。对外经济合作的滞后使东北地区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只有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所提供的机遇与挑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东北地区需要在很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但最为紧要的是加强对外经济进展与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这样才能为进展对外经济合作制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二)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是克服东北地区对外 经济合作障碍的需要东北地区作为老工业基地,实行计划经济的时间比较长,经济市场化水平较低,对外开放程度低,对外经济合作进程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保障机制的滞后与缺失是阻碍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