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进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XXXX 务教育法》、《中华人民 XX 国老师法》、《中华人民 XX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学校(简称“彭水中学”)
学校创办于 1925 年,校址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学府路 1 号
第三条 学校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是一所全民事业单位性质的全日制高级完全中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理念系统【文化主题】 山水清晖 钟灵毓秀【办学理念】 厚土嘉禾【校 训】 智 仁 勇 善【校 风】 达德 XX 渐善渐美【教 风】 博见有容 守正出奇【学 风】 勤径竞秀 奋楫争流【办学特色】“山水审美”特色教育【学校精神】 厚德 包容 恒毅 常新第五条 本校办学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对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养教育,努力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为把受教育者培育成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主管办学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代会 XX 管理”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有如下职权和职责:(一)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