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法律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与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根据“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
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
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酬劳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 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