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行为分析金融思考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提高了证券市场信息传递的速度,知情交易者通过对衍生品的投资提高传递的效率
本文通过对我国权证市场和相应标的股票市场交易高频数据的讨论,探讨知情交易者在权证市场出现后是否改变了投资的对象
实证结果表明,尽管有部分知情交易者投资了认购权证,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知情交易者偏好认沽权证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权证制度自身的缺陷
关键词:知情交易者,认购权证,认沽权证,创设制度 前言:期权对“知情交易者”(informedtrader,即信息灵通的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这首先是由于期权的高杠杆低成本特性(Black(1975)[3],Mayhew,Sarin,Shastri(1995)[13],Faff&Hillier(2024)[10]),此外期权的价格和标的资产未来价格波动率相关,获得标的资产未来价格波动率的知情交易者能够通过投资期权获利(Back(1993)[2])
但是,期权市场也存在阻碍知情交易者交易之处,如较低的流动性以及在做市商交易制度下容易暴露投资者的身份(Easley,O’Hara,Srinivas(1998)[9],Chan,Chung,Fong(2024)[5])
包括期权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出现后知情交易者的投资选择对衍生产品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有重要影响
假如知情交易者选择衍生品为投资对象,衍生品的成交量就会对标的资产成交量和收益率有预测的能力
此外,由于报价方式的不同,衍生产品的收益率也有可能包含标的资产的信息(Chan,Chung,Fong(2024)[5])
尽管实证讨论已经发现成交量有信息传递的作用 (Sarwar(2024)[15],Cao,Chen,Griffin(2024)[4]),但多数讨论主要考虑原始的交易量,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混合了买卖双方的信息
近期的讨论改进了之前直接利用原始成交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