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被盗小区的管理人应否担责 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伍石连承包了某商住楼生活区一百多户的公共场所管理,其提供的服务包括整个生活区的公共卫生、安全防范、车辆停放保管等。承包期间,住户每年向被告伍石连交管理费 240 元,分两期付款,上半年支付 120 元,下半年支付120 元。被告伍石连承包后,在出入的大门口设有门卫,雇请了黄文福、严卫群在门口值班,对来往人员及车辆进行监管,外来车辆及人员要登记后方可进入住宅区,该生活区住户的车辆及人员出入无需持卡登记,可自由出入。 2024 年 8 月 2 日 0 时,原告冯桂容和往常一样将自己的本田两轮女装摩托车开回楼下柴房门前停放,后回房休息。2024 年 8 月 2 日 8 时许,刘永忠以其妻原告冯桂容在昨晚停放于该生活区其柴房门口的本田两轮女装摩托车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于当日决定立案后,向黄文福作了询问笔录,并到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冯桂容遂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伍石连赔偿 12000 元。在诉讼中,法院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冯桂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该车价值为 5400 元,期间,原告冯某向管理员补交了 2024 年下半年的住宅管理费。 [裁判要点] 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伍石连在承包商住楼公共场所管理期间,原告冯桂容将本田女装摩托车交由被告伍石连保管,由于被告伍石连保管不善,原告冯桂容的摩托车在被告伍石连保管场所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伍石连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对失窃粤W36663 号摩托车的评估价值 5400 元无异议,则原告冯桂容要求被告伍石连赔偿摩托车灭失款 12000 元的请求过高,不予支持。被告伍石连应按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 5400 元赔偿给原告冯桂容较为合理。被告伍石连提出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云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伍石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