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业务招持费规定变化的影响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摘要: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新条例实施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这一规定的变化,对各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这些影响展开了较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业务招待费扣除变化 对企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所得税法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新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企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人拟从新税法中业务招待费规定的变化这一视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些分析和比较。一、新旧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的变化《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针对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对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仅仅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规定,主要变化点如下:1、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提高。取消了原来营业收入 1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3‰计算的规定,全部统一为按营业收入的 5‰。2、在税前扣除限额内,业务招待费由全额扣除改为比例扣除。即按旧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额在一定比例内全额扣除;按新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营业收入的 5‰与发生额的 60%相比较小者。二、业务招待费税前规定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