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下 2、严格的审查标准-必要相关性标准 严格审查标准的适用围非常狭窄,只是在立法涉与种族或国籍的归类时候,或者这种立法将涉与到公民的重要的基本权利的时候,法院将采纳这种审查标准
在这种标准之下,由于法院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的归类必须是实现合宪目的的必要手段,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并且没有其它更为合理的手段取代之情况下做出的
而这一标准的严格性,事实上很难有立法能通过司法审查,所以立法在这类标准之下,将受到“在理论上严格,在实际上致命”的审查
这种审查标准不仅适用于立法的审查,在行政领域同样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根据这个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或措施,不仅要有合法和正当的目的,而且其所实行的行政措施或手段,必须是为实现合法的目的所必要的,而且没有更为合理的手段取代的情况下所实行的
在美国沃伦法院时代,“平等保护”的特点具有显著的两重性:在保持以往宽松标准的同时,法院制造了包括种族或国籍的“嫌疑归类”,并对含有“嫌疑归类”的立法进行严格审查
在美国这个以前具有严重的种族卑视的国家,立法中难免以种族作为归类的基础,而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为显著的是“平等隔离”理论,其起源于马萨诸塞州的最高法院在1850 年的决定
这项理论试图以合法形式实行种族隔离:州政府宣称受隔离的公共实施在物质上平等,因而并未剥夺少数民族的“平等保护”
在 1896 年的“车厢隔离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使这项理论合宪化
[23]到了 20 世纪 50 年代,沃伦法院时代,终于宣布“平等隔离”政策违宪
在判决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以种族作为归类和划分的标准,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法院对含有种族分类的立法将进行极为严格的审查
事实上,笔者以为,将立法中的国籍与种族归类视为嫌疑归类并受制于最为严格的司法审查的法理支撑还在于:根据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观念,国籍或种族的原因并不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