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解释第一章总则条款条款要求认监委释义1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方法,是对《认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权限围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事项
2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的动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要求,根据规定的程序,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技术评定的活动
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属于认证性文件
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开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
3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认证活动,以与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围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与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
凡在中国境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