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的作用 一、引言:法理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的问题 在法科学生的课程教学中,法理学的教学具有独特的地位。相比于部门法学来说,法理学并不直接面对真实的法律生活,而是面对部门法学所提供的基本概念本身,法理学的基本任务是对部门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批判性的思考和体系化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的教学就是面对概念本身的作业,或者更确切地说,就是面对法律思维本身的作业。相比于法律史而言,法理学教学欠缺历史经验的维度,也很少对思想演化和制度变迁中所蕴含的原因进行考证和分析,因此其缺乏历史经验的维度。①在现实经验和历史经验都欠缺的情况下,如何把抽象的法理学课程讲授好,且让学生容易接受,对法理学的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缓解法理学课堂的抽象性、枯燥性,也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容易理解晦涩难懂的概念思维,很多学者主张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但是,观察现有的对于法理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案例教学法更多地使倾向于对部门法中的案例教学法进行挪用。这种挪用本身使得法理学的课堂不得不重复部门法的知识,更进一步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二是现有的案例教学法对于案例的择取更多地以历史和现实中的热点案例入手,欠缺对法理学概念和体系的考量,从而使得案例教学呈现碎片化的趋势,不利于学生的体系性的法律思维的培育;三是现有的案例教学本身只是抓住了法理学的知识面对,并未呈现出法理学的伦理面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无助于学生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去把握法的根本或基本问题,反而构成了学生理解法的基本或根本问题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反思法理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以及案例的选择、分析和批判等问题。首先,案例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案例让学生能够直接把握到法学中的根本问题,所以法理学课程中所讲授的案例一定是能够反映法学根本问题和难题的案例,一定是将诸多法律问题融汇在一起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既可能是由真实生活所引发的,也可能是由著名的思想家通过思想实验而提出的。其次,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考虑到案例本身与所要讲述的概念和体系之间的契合性,因此,对于案例的择取不能单一的考虑某一个部门法,最好的方式是在真实的案例中选择类案,然后从类案中抽象中普遍的法理问题,这样的案例教学既能够给学生以概念和体系的直观,又能够使得抽象和枯燥的法理课堂变得生动有趣;第三,案例的择取不能够如同民法和刑法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