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誉权的民法解释论文 摘要:将死者拟制为权利主体使其享有名誉权,与从生物人到自然人的法律技术构成并无不同;相反,二者作为法律技术性拟制之产物的本质恰恰是一致的
法律给予生物人权利能力的原因,不在于其生命,而是理性,即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
生命的逝去,不成为保护死者名誉的障碍
在保护死者名誉的问题上,必须从概念回到法律规范目的——维护与进展人格、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格尊严,跳过真正的障碍即权利能力概念;在法律论证方式上,实行辩证推理方法
伦理人格主义与辩证推理共同构筑了死者名誉权的基础
关键词:名誉权;权利能力;伦理人格;辩证推理 死者的名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务与学说中已然得到一致肯认
然而,就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则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权利保护说、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法益保护说及延伸保护说等 5 种理论认知
本文无意评价它们的优劣,只是其内含的概念法学的弊病,不可不察
不超越概念法学的视域,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基础问题就不可能获得有效诠释
这是因为,从逻辑上看,享有私权的前提在于,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的取得
而死者断然不会具有这种以自然生命为前设的主体资格,也就不会有什么名誉权
在概念法学那里,死者名誉权是难以成立的
一、名誉与名誉权概述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对名誉权的保护,似乎实行了有限制的态度,即只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上要求故意、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保护的条件不可谓不苛刻
直到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才将名誉侵权扩张到了过失侵权的情形
由于我国民法并未对名誉和名誉权予以定义,学说上对它们的性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