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编 号:AC-66R1-01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批 准 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部第 66
8 条、第 66
14 条、第 66
23 条、第 66
27 条、第 66
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办法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撤销此通告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AC-66-01同时撤销
说明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考试申请;执照基础部分、资格证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
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
7 条、第 66
22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