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根据层级监督原则,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章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第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二)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具备与监...